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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传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6-08-29 09:44:48  作者:  来源:陕西省文化传播协会  查看:230  评论:0
内容摘要:   陕西省文化传播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陕文协字〔2016〕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文化传播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团管理的有...

 

 

 

陕西省文化传播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陕文协字〔2016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文化传播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本协会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称工作站。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首先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送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C}第四条 {C}{C}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陕西省文化传播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须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协会党组织的领导。本协会负责各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协会负责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时纠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八条 每年131日以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向本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各分支机构印发文件、举办各种会议等须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应向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各分支机构不得以各自名义向政府部门提交报告,须先报本协会审核,统一由本协会上报。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有涉及外事的活动,应事前按照程序向本协会请示,由本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外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会长)、副主任(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协会批准,并以协会文件批复给该分支机构,履行民主程序。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其自行聘用,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各负责人,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帐户,其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协会的会员,填写本协会统一制定的会员登记表,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活动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保险等费用支出均由分支机构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无能力维持其各项费用开支时,即终止活动,限期在本协会监督下清理整顿。终止活动的分支机构,由本协会注销。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为本协会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协会按照有关程序聘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文化传播协会

                                  2016年7月6